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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1991年起的任命文、1997年会计师聘书都是总厂盖章颁发的。 1995年总厂派我到下属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支企业任副科级财务科长。 1997年由总厂给我办理的会计师聘书。 1999年财务人员轮岗,我到了离岗前这个总厂下属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支企业。 2003年8月起整个总厂着手并轨,安排我一个人负责包括我单位在内的三个总厂下属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支企业的资产清查、企业废业等工作。2005年底总厂全员签字参加并轨,并轨后走了很多人,我被留下处理善后。但我单位财务章、名章、公章都由原保管人出纳员与总厂办理的交接手续。 2007年4月我为总厂委托的社会审计部门列示总厂范围2000—2005年月工资明细,我才发现我这期间被克扣了工资,我复印了证据,并在克扣我工资的单位挂帐。当时我单位法定负责人向总厂借公章出差打官司要帐,回来时,她表示同意并在其他应付款明细表上加盖了有克扣我工资数的单位公章。 2005年叫并轨到2007年叫改制。改制前自2007年5月总厂委托审计部门进驻审计,何时出的结论,分厂不知道。2007年4月30日—8月31日全厂都在等待企业卖房子的钱,所以才挂帐。2007年8月31日卖房子的钱到总厂帐户。我按正科级领取工龄补偿,报销包烧费。我就催我单位法定负责人向总厂要我被克扣的钱,因为是她经营期间发生的事实。2007年9月中旬她领完最后一个月工资及改制补偿后,离开企业。电话通知我让我自己要,这时我已到三亚进入新岗位试用期。2007年9月26日我儿子和他同学一起去总厂递交了书面请求(他们现在不承认)。并且当时总厂厂长同意我走,但我单位地税申报密匙没人接,2007年9月初总厂财务科长电话通知,让我儿子继续申报地税。2007年10月14日18点52分短信通知让我儿子申报。到10月31日没有给开申报工资,我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1)要求总厂支付原单位挂帐欠我的工资(2)我继续申报地税,说明我还在工作,没有领到工资。 仲裁机关说:裁定过时效对我有利,可以省2个月时间,直接进入一审。 可是一审延续仲裁的结论,还是判我过60天时效。 在一审时: (1)对方出具了2007年4月30日总厂范围合并列示的其他应付款明细中欠我的部分写在社保局身上而且是以审计单位确认的名义。反驳:我到辖区社保局取证:企业缴费台帐页显示不欠费并加盖社保局章。证明:审计单位确认的事项是虚假的不存在的。 (2)总厂说帐是我一人做的无效。反驳:我出示了2007年7月31日,上报国税机关废业材料目录企业经办人页上,我单位法定负责人的签字及加盖的单位公章。说明我一人做帐有授权,是单位安排我的本职工作,合法有效。同时要求总厂出示2004年6月30日清产核资档案,(三个单位上报资料)及2007年4月30日清产核资档案,(两个单位的上报资料)都能证明,我一人做帐是单位安排给我的本职工作。 (3)总厂说我有机会自己盖公章。所以公章都是自己盖的。反驳:公章从来不归我保管。这可以在总厂与我单位的财务章,名章,公章的交接书上可见。 (4)我单位法定负责人,在开庭后给我发的短信,说她只能按总厂意思写了证言。(我保留短信)大意是,总厂收回她的权力,她已不再审核,帐都由我一人所做,此情况总厂知情。如果真是这样,她就是拿盖公章敷衍我。公章不是我私刻的也不归我保管,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但是,一审还是判我过了60天时效。 我目前手里有的证据: (1)我单位营业执照 复印件。想说明:有明确的法定负责人。 (2)废业资料目录上写明我是企业经办人。有我单位法定负责人的签字,盖了单位公章,我所经办财务事项,包括我自己被克扣工资的挂帐,算不算有授权,合法有效。 (3)2007年4月我单位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包括欠我的金额)并盖有公章,2007年4月我单位资产负债表,2007年4月总厂负债汇总过录表,可以证明当即包含在总厂上报给评估事务所确认的负债总额中。明细上的差异,分厂有根据,总厂没有根据,算不算争议?我在原单位发生的事实,总厂有没有权利来参与争议? (4)社保局不欠费台帐(有社保局章),可不以证明:总厂出具的由总厂委托中介评估所确认欠社保局的金额是虚假的。 (5)财产交接书。分厂国税废业,财产移交给总厂。因此我要求总厂支付分厂挂帐半年多克扣我的工资,有没有法律依据。 (6)我的三份任命文件和1997年起的会计师聘书。能不能说明我有资格享受同等待遇。2004年7月聘书到期,但总厂厂长说不用续了,继续有效。 (7)总厂并轨费用计算表明细(2005年末),表明我是按正科买断工龄。(必要时可要求总厂出示2008年7月或者8月包烧费支付明细,表明我是按正科60米报销的包烧费),证明了总厂厂长承诺:我的聘书继续有效。 (8)2000-2005年总厂住房公积金计算表明细,表明这期间我没有享受同等待遇,被我工作的单位克扣了。 (9)2007年9月初至2007年11月初,从地税局软件打印的纸制申报表。能不能表明:我与单位的劳资关系在持续中,2007年10月31日提出仲裁算不算过时效。 (10)地税局发给企业唯一的登陆申报密匙。密匙的唯一性,能不能证明地税废业前是我在申报。 (11)2007年10月14日18点52分总厂财务科长给我发的短信,内容是让我儿子继续报税。能不能表明:是总厂委托并且知道是我儿子替我为单位申报。 (12)废业前2007年4-7月我单位其他应付款明细并盖有公章。2007年4-7月我单位资产负债表。说明帐表相符,一直持续在原单位帐表中,算不算没有争议。 应要求总厂出示2007年4-7月负债汇总过录表。可以证明:我单位每月变动的财务数据,一直汇总在总厂的负债总额中,并上报给上级机关。算不算没有争议。 上诉期还有6天。我应该继续按劳动争议上诉?还是改按债权债务民事诉讼?或者还有更好的途径?请您在百忙中尽快答复,可以么。谢谢您。 如果可以,我能委托您帮我打赢这官司么?我期待着。

证券投资
2008-05-09 01:58: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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