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正常工作时间,工人按组长的安排生产的产品,结果组长不给上报,为取得报酬而发生纠纷,在车间,工人被组长出拳击伤。组长被公诉判刑3年。刑案已结。公司只付了医疗费,还扣一月工资,单方解除合同,推出厂门不管

医疗纠纷
2008-05-10 12:26: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作如下答复:
     1、根据《工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此规定严格限定为伤害必须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虽然发生在与工作时间、工伯场所内,但不是由于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的,不属于工伤。为取得报酬,而发生纠纷,显然不属于工人职责范围之内,因此,不属于工伤。
     2、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必须是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在工作期间发生纠纷,反映出公司管理不到位,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工人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