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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我有一银行的朋友,原一国有企业借该银行一笔款,后到期不能偿还。双方于2002年4月签订了一个抵贷协议,约定以房抵贷。余款约定该企业改制后提交还款计划。现该企业于2002年底改制后,未提交还款计划,银行也未及时催收。银行于07年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已过诉讼时效。有一情况需要说明,该企业以房抵贷时,当时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产权手续。直到05年该企业又该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时,才补交土地出让金。请问该公司所欠余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我们认为,没有过。理由,一是抵贷协议,未约定还款时间,应视为没有明确约定期限的合同。同时该企业直到05年才补交土地转让金。说明抵贷协议,实际上直到05年才履行完毕,诉讼时效应从05年算起。尊听您的意见,谢谢

证券投资
2008-05-08 09:37: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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