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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年9月12日,认购了一套住房,单价是5010一个平方当时付了2w定金,签订了认购合同(还在我这边),并于9月20日交了首付款,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开发商收回),后来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说当地有一个地痞买了我的对门,想买下来,天天闹,所以电话我要求我换房,并承诺总价不变,我从将来的生活考虑(不想和地痞住对门)就答应换房了,总价不变,因为太相信开发商了,所以就没有签订换房协议,我要原来的合同,他们说已经销毁了。想想就算了 07年11月,通过媒体发现,我原来认购的房屋存在价格问题,开发商多收了我们6w多,因为他们买的价格高出了南京一房一价标准,很多业主去交涉,并获得了赔偿,而我去交涉,他们却说,我的房子,不是这一栋了,不符合处理的条件,多次交涉,无结果,请问我怎么样利用发了手段,来获得我的权益?

民事相关
2008-05-13 06: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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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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