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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结婚时我借了部分款购了新房,汽车,因这些款是与家人借的,所以当时未打借条,今年6月我老公提出离婚时我作了防范,于同月将之前借款补写了借条,7月老公向法院起诉,不知我6月补写的借条可有效?(即男方要不要承担一半?)法院会不会调查这借条的真实性?(但借款均未写明用途) 他7月9日提起诉讼的,但我7月29日收到传票时才得知,那7月12日左右因故又借的款有效吗? 恳望答复。

婚姻家庭
2008-08-06 13: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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