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朋友一起经营一家公司多年,公司运作不错,在业界也颇有名气,但和合伙人在多年经营中产生些矛盾,不便共同经营下去。所以我想另起炉灶,但想用我们共同经营多年的这个公司品牌,合伙人不同意,因为我们都知道这个公司品牌意味着带来多少经济效益,但公司成立之初,公司名称及公司LOGO,都是我个人费了不少心思才确定的,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后来,经我和合伙人多次磋商,合伙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才可以让我这个品牌,请问杨律师,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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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品牌没有约定,属于公司,股东享有权利,如转移或许可,需要支付费用,费用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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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