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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公园的承租户,十年前和公园签订了合同,将公园原一个臭河沟处投资小孩娱乐玩具。从人工到建设共花费100万元,当时签订如合同到期可以另订(本身想签二十年,但他们没有这样的权力)于2007年到期后,我们与相关方面进行了协商,场租费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万元,并交了半年的场租费。但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我们并没有放在心上,大家已经协商过了。今年三月份,对方突然要求我们搬离公园,拆除所有的娱乐玩具,说是绿化局要搞绿化,我方认为是对方违约,而对方却说我们没有签订合同,并以此为由将我们告上法庭。我方认为是对方违约在先,应给予相关的经济赔偿。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如果提出赔偿就以什么样的标准?有没有这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谢谢

债权债务
2008-05-13 08: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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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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