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6年与一人合伙开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租用的房屋取暖十分不好,所以我们拒绝交纳2年的取暖费用共4448元,昨天突然收到发院的传票,要我5月29号出庭,关于拖欠取暖费的诉讼。由于公司经营的不是很理想,虽然注册登记已近2年,但从未实现盈利,且资金出现问题。因为当初登记公司时我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在开户行存了3万元的现金,但注册却是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上说全体股东(2人)应于2008年6月18日前交足。但后因公司经营不好,到目前我们仍然没有将剩余资金缴足,而且目前正在申请公司清算注销的工作,也不打算继续经营了。由于公司前期的经营,我们手中目前已经没有现金存款,我们考虑如果败诉能否将公司的部分产品或原材料作为赔偿?如果这样需要什么手续,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10万元对我们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影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