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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和玉环的一个铜业公司签定了一个商品买卖合同,产品用于出口.我们要求工厂把货发到余姚和另一家货一起装集装箱运到宁波港出口,但是货到余姚时发现他们的产品比合同要求重量少了10%,我们本要拒绝收货,但他们说国外买家提出问题他们一定会解决,结果货到客人手里后,客人提出远超10%的索赔,我们要求这个工厂只要赔偿合同金额10%(因为铜产品一般都是按重量来算价格的),他们拒绝赔偿.

民事相关
2008-05-06 23:32: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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