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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4月(刚开盘不久),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签合同的时候,销售小姐和经理都说我的客厅的窗户是一个落地窗,而且空调搁板在客厅的右下角,但我没有在合同书上注明落地窗。到了2007年4月,我到工地查看我的房子,发现我的客厅的窗户变成了离地90高,空调搁板移至窗户下。我与开发商交涉,要求把我的客厅的窗户变成落地窗,经过交涉,开发商变回原来的窗户,但他们说,原来的窗户是离地60高,而且给我一个负担条件是窗户中护栏出现伤亡事故由自己负责,并要签字。我断然拒绝签字,不久开发商给我发了通知函,要我同意他们的更改方案,我没有同意签字。到了2007年9月交房的时候,我书面通知开发商要求退房,但没给我答复. 到了2008年4月,本人打算收房,请了验了房子,但出现了许多的问题:许多质量瑕疵,缥窗顶面倾斜2公分(无法整改),卫生间上部排水管超窗户顶部(估计无法整改),后阳台积水(无法整改)等. 请问律师,我可以依据设计变更和房子出现的质量瑕疵退房吗??? 我的合同是一个标准合同,关于退房约定完全按标准合同规定,没有另行约定,具体规定如下: 经规划部门批准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活期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劳动纠纷
2008-05-09 16:38: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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