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分析转移登记
情 况 说 明
2007年8月26日无锡市南站乡兴竹村马巷33号房屋所有权人马彧明自愿将一间混合结构前后朝二层楼房(建筑总面积308.56平方米),其中前朝二层混合楼房及楼房内天井归马瑛所有,后朝二层混合楼房及中楼房内天井归马琦所有,进出在无锡市南站乡兴竹村马巷33号自行解决。
事后为双方的协议履行产生纠纷,马瑛、马琦遂诉讼至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瑛、马琦诉被告顾金芬、马彧明房屋析产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马彧明、顾金芬自原将其有的无锡市新区南站街道兴竹村马巷33号赠与马瑛、马琦,其中前造两间两层楼房及楼房内天井归马瑛所有;后造两间两层楼房及前后之间的天井归马琦所有。房屋维持现状,按原有方式进出,水电问题自行解决,办理产权证的费用由马瑛、马琦各自负担。二、马彧明、顾金芬对无锡市新区南站街道兴竹村马巷33号房屋享有终生居住权。
无锡新区产权监理处在我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分析转移登记时无法办理。 只能办理产权共有.不能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