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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05年8月离婚后工作在外地,当初由于我没及时将抚养费寄于男方,于2005年12月底将欠他的抚养费付给他.而离婚后判给我的钱他分3次付清,他只付清了第一次.导致我12月申请法律强制执行时,法院以我不在本地为由,将孩子的抚养费付到18岁为止的钱全部扣在了法院,当时法院叫我当地找担保人,我当时找不到,所以这笔钱就一直放在法院处,由法院保管着.现在我自己刚又成立了家庭,刚买了房子,现在已经房产证下来,能否持房产证到法院处,就能把那笔孩子的抚养费先拿过来呢?望给予答复!谢谢!

涉外纠纷
2008-05-07 1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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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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