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在长沙市某建筑工地的钢筋班做领班.他的月薪是5000元,
4月25日,在工作过程中,我叔叔所戴领的钢筋班的一个民工与木工班的一个民工发生争吵.
我叔叔为了防止事情恶化遂上前进行劝阻,我叔叔当时是准备拉开钢筋班的民工,
岂知当事木工却用手中的电锯锯伤我叔叔的右前胸,我叔叔当时血流不止,失去知觉,
后经120送去医院,医生认为其伤属于轻伤,我叔叔现在还在治疗中.同时请了护理人,
事后事故责任单位没有正确的处理事故,没有报警,也没有向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
导致当事木工畏罪潜逃,致使民事责任无法正常进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