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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3月我和花都人江某(美籍华人)合伙办厂,我出部分资金和技术,江某出资金和厂房、办公室,并提供宿舍给我住。江某一直想得到我的技术配方,我没答应,江某很不满意,借故推迟跟我签合伙合同,之后就回美国去了,走的时候交待他的朋友梁某代替他处理合作的事,后来因为我和梁某在诸多问题上有分歧,无法达到共识,有一次梁某想支取1.5万元“装修”仓库,我没同意,梁某就开始对我怀恨在心。同年5月我把机械设备运回合伙地仓库,准备安装设备进行调试生产。不料几天后我从广州回到花都,才发现厂房已经被人加锁锁住了,我询问梁某,其答复居然是说我偷他们东西(实情是我把自己的扫描仪拿回广州,江某聘请的保安看到了,告诉了梁某,梁某趁机借题发挥)!! 我认为合伙已经无法进行下去,便在电话中和江某谈过清算的事,江某回答说等他从美国回来再说。于是一直等到08年2月他回来,但经过几次面谈依然无法解决问题,无奈之下我只好把江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进行清算。 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江某在庭上反诉我,并要求我交还07年3月到08年2月办公室、仓库和宿舍的租金。

证券投资
2008-05-04 18: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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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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