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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2006年12月结婚,婚后一年得一女孩,因生产期间岳母在医院没事找事把我大骂一顿,又骂祖宗又说找我这样的瞎眼睛。我对岳母的行为感到极为不满。日后岳父岳母到我家我没有和他们两人说话,走后妻子与我争吵,第二天其父母就将其接回家,将二个月的孩子留下,至今扔下孩子已近四个月,这期间,我与我父母多次到她家去接,结果遭到的都是闭门羹,电话不接,然后再打就关机。敲门也不开,明明家里亮灯,我们一敲门就把灯关了。把孩子扔下这段时间,女方从未打电话问或看过孩子,孩子一直由我抚养。近日,女方起诉离婚。并声称是因为我的原因至使她精神不正常,正在住院。请问律师,像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女方可不可以已精神失常为由和没有自己的住所为由不抚养孩子。并向我所要精神赔偿等费用?因女方社会关系和势力比较大,说现在在住院,如果利用关系开具精神失常证明该怎么办?还有补充一点,女方在其父母家住是不是可以视为没有抚养能力呢?因为我的收入比女方低很多,现在孩子的费用基本是我父母来出,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谢谢律师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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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4 10:06:3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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