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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个体工商户(在一个市场里卖牛羊肉,不是清真) 乙方:自称回族(从事发到现在只见过一面,也就是事发当天) 2008年7月27日乙方拿两块肉找到甲方摊位自称前一天在这里买的羊肉,但是发现是猪肉,当时要求赔偿。并且乙方声称是市场管理所所长的同学,声势十分强硬。甲方岁数较大,而且是来沈做生意的农民,被这阵势吓坏,同时担心自己的子女受到不必要的伤害,抱着息事宁人的心理被迫承认。在工商所调节过程中,乙方将甲方拉至一旁私下说要两万了事。甲方这才意识到可能是敲诈,遂不同意调节。 第二日起被管理所责令停业,但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文件,也没有告知甲方应有的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三日从管理所处得知民族委员会也要参与协调,管理所拒绝提供乙方的任何资料,也不允许甲方与乙方直接见面。管理所也一口咬定甲方已承认卖过猪肉给乙方的事实,并说可以作为旁证,但当时没做笔录。甲方又被吓住。 第六日在市民委处经过调节(当然乙方还没有露面),甲方在心力交瘁的情况下勉强口头答应2000元的赔偿(现在还没给),管理所让回家准备钱,并说他们还要跟乙方单独商量下。晚上管理所给甲方电话说又要3000元。甲方忍无可忍决定告乙方敲诈。但管理所拒不提供乙方资料。 现在第八日 还没有任何消息。 事情事实:甲方从没卖过猪肉,事发前也从没见过乙方。 请问甲方现在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08-08-02 19: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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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