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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我向长寿区云台镇的农民蹇某购买一间农村私房,这间私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为蹇某个人,于是我与蹇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约定余款待变更产权后付清。我以为这事已经“铁板钉钉”了。不料,由于房价上涨,蹇某觉得自己卖亏了,便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其妻同意,和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土地法》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决定不履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蹇某提出偿还我的预付款和银行利息。拒不履行合同事宜。

知识产权
2008-05-01 21:55: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