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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6年9月在**公司待业上班,至今已有12年,2004年底公司与我们签订了解除1996年至2004年临时工合同,解除协议中规定按400元一年对我们进行经济补偿(到现在都没有兑现补偿费用),当时我们并不知公司的用意,同时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就稀里糊涂的签了字。公司在与我们解除原有合同后将我们转嫁至咸宁市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并于2005年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合同。

其它综合
2008-05-01 22: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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