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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女儿(周**)于07年10月17号到**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因工作压力太大,所以在08年3 月15号提出辞工申请(因为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我朋友于08年04月05号将其女接回家,发现女儿有不正常行为,说话也少,几天过后发现有自毁倾向,于是08年4月10号送至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目前疑为分裂样精神障碍,至今病情尚未稳定,现已治疗20多天,花费上万元,但是公司在08年4月10号已办理完辞工,因其家庭经济问题,请问厂方是否能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谢谢

医疗纠纷
2008-05-08 20:03: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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