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 ;你好。十 年前,我作为担保人,介绍乙方向甲方借3万元(借条没有其它义务条款),购买‘解困’房,乙方先后已还了2.1万元,后来因乙方无力偿还,只好以‘房’抵债(他们自己双方交割,我不参预,不做保,没签字。),房产证和房锁匙都己交甲方,但甲方迟迟不入住,也不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绩。半年后,乙方因其他债务,房子被法院查封 ,判归丙方,因而甲方得不到房子,发生纠纷(房产证仍在甲方手里)其间乙方另外还有10多平方房产,本可抵债,但甲方无兴趣。多年来,乙方经济困难,无力偿还甲方损失,因而转怒于我,今年三月十三日向本人开口索要1,5万元。 ‘房产证’在甲方手里,法院本不该判归丙方(这是人人都懂的事),原因是甲方不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绩所致电脑中没有甲方名份)。要不,法院绝无判归丙方之理。这是引起事端的根源。这是引起纠纷的真相,这是事实,是甲方的错。甲方应负主要责任。 按理说;钱事在先,房‘变’在后(纠纷是在交房半年后才发生的,且与我无关)。在房子交割房产证仍在甲方手里,就是证明)后,自然,担保的任务就完成了,我就不再负责任了。以后的事,那是他们甲乙双方的事。如果不是甲方有误(不办过户),不就大家相安无事了吗?。一句话;我没有责任。 如今;乙方当事人还在,还另外有约10多平方的房产的情况下。按理;我不该负责这笔‘索要’钱。(理应找乙方才是) 请问;我该不该负责这笔‘索要’钱 ?七旬老人

证券投资
2008-05-12 16:03: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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