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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人出资共同建立公司,出资额份额相等,其中一人担任法人代表。每年年底对公司财产、盈余、投入等进行清算。各投资人对自己应得部分全部按比例进行分配,抽回各自资金。次年再进行协商进行再次出资。这样符合公司分配原则吗或与法律由冲突的地方吗? 2、若次年对所有财产进行清算后,确定各自财产份额后,法人代表是否有资格终止与原出资人关系。而转向与原投资人以外得人员合作投资?

公司企业
2004-09-26 05: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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