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中被告四人参与,三名未满18岁,一人的生日为1989.5.20。事件发生于2008.1.18。
一名未满18岁的杨某有故意伤人的行为,另外三个情节较轻。我想咨询一下那名生于1989.5.20的学生是否会被拘留,及应付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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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致人伤害,如经司法鉴定,造成被害人轻伤或重伤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如未达到轻伤,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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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处罚由案情而定,伤人的程度、伤情都是关键问题。
年满16周岁就够刑事责任年龄。
具体问题最好当面咨询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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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具体情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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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