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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冯世雄 男 1947年5月25日出生 回族 小学 宁夏西吉县人 农民 现住西吉县硝河乡红泉村上落组 被告一 冯正海 男 现年28岁 回族 初中 宁夏西吉县人 农民 现住西吉县硝河乡红泉村上落组 被告二 王文强 男 现年26岁 回族 初中 宁夏西吉县人 农民 现住西吉县硝河乡红泉村套子沟组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归还土地; 2、 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934元。 事实及理由: 1997年原告全家外出务工,其承包地也转包给被告冯正海等几个人经营,2005年,有一部分承包地被列入机修农田范围,因当时家中无人,被告冯正海电话通知了冯世雄的二儿子冯正斌,当时协商由被告冯正海看着推地,推完后三年内由被告冯正海经营和收益,作为推地的支出。地推完后经丈量面积为21.5亩。2007年冬天,被告冯正海在原告豪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以原告冯世雄的21.5亩地和被告签定了所谓的当地合同。约定被告王文强借给被告冯正海8000.00元,原告的21.5亩土地由被告王文强耕种4年,4年后由被告冯正海还给被告王文强8000元,被告王文强归还土地,若到期不还钱,土地继续由被告王文强耕种。原告之妻在听到这一情况后去向被告冯正海了解情况,但此时被告冯正海已去了外地,随后原告之妻苏生兰又找到被告王文强,但被告以当时冯正海可以做主为由不予理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原告的二儿子冯正斌为了不误农时,就找了几个帮忙的人去地里耕种,但被告王文强纠集了十几个人手持斧头等凶器强行阻拦。冯正斌无奈就回去了。之后冯正斌找到硝河乡司法所和土地所申请调解,但被告王文强拒不调解。 原告为了耕种,买种子200斤花去220元、磷肥8袋256元、尿素1.5袋108元、租耕牛7对350元,共计934元。 综上所述,被告王文强在明知冯正海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和冯正海订立所谓的当地合同,并强行阻挠原告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诸贵院,要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认被告冯正海和被告王文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承担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冯世雄 2008年4月11日

刑事行政
2008-04-28 18:44: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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