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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们的公司情况如下:2008年3月份深圳总公司总裁领导去辽阳市办理一个分公司,但是这个分公司是和辽阳市当地一个人合开的,当时签有协议,四六分成,即费用四六,利润四六,2008年4月份已领取辽阳市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辽阳市那个人是分公司法人,现由于种种原因深圳总公司总裁领导和辽阳市那个合伙人没谈妥一些问题而分开了,但当时3月份办分公司深圳总公司已发货给辽阳市分公司那个人没给货款.而且还有一年的房屋租赁费一万多,辽阳市那个人没给深圳总公司,请问这个问题应如何处理.

其它综合
2008-04-28 16:06: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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