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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王某在同事家聚会喝酒回来,与同事张某一起去洗脚房按摩,由于喝酒过多,进入洗脚房房间后就睡着了,没有任何的消费活动,服务员敲门要求结帐,180元。由于身上的钱没有带足,就和服务员说等张某睡起再付。等张某睡起后,服务员核实房门号后,发现还有其他服务,要求付帐280元。张某说,小姐身上有疮,所以没有做,要求只能付款180元。由于双方争执激烈,张某把水果刀拿出将两名工作人员扎成一名重伤,一名轻伤。但王某事先根本不知道张某有刀。所以要离开,但又被另一名工作人员拦载,工作人员用木棍猛打我朋友的头部,出于防范意识,我朋友用手护住自己的头,把手上带的表打落在地。在我朋友准备跑的时候,他的同事张某用水果刀将工作人员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但是整个过程我朋友只起到了劝架、主动付款、以及正当防卫的作用,他们只是一同进去的。现在把他们都抓了进去。对方还有死伤,就咬住不放。现在告他们结伙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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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8 13: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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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