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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进的公司,合同是一年一签,2005年12月大病(癌症),到2007年12月医疗期满,合同终止,公司单方面不再续签,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又能依法得到什么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中: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此处可否为经济补偿之依据?

公司企业
2008-04-28 10:49: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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