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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2月24日通过货运公司发过一个19寸液晶显示器,当时价格是1700元,后收货方一直未收到货物,货运公司称为我查找货物下落,后来于2008年4月中旬告诉我此货物已丢失,发货时货站给的是机打固定格定的一个货运单,对于货物丢失赔偿货站定了一个标准:未交纳价保费用的货物丢失按运费的十倍赔付,最高赔付额不超过二百。货单当时只注明是显示器,未注明价值金额,运费为五元钱。所以货运公司提出赔偿给我二百元现金,另赔偿200元以运费形式支付,我不同意,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与货站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涉外纠纷
2008-04-27 15:14: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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