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事情的经过:
2007年04月25日我到东莞一家公司应聘PPC总管职位,到07月25日试用期满(该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只在公司手中). 08月分公司调我到生产部,并延长我的试用期到09月份.试用期总长达5个多月. 试用期期间,薪资比转正后少600元/月. 同时,试用期期间公司未给本人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因为是总管职位,公司规定只有周六周日才计加班,可是加保费为底薪的40%,这合理吗?到2008年03月25日,公司随便找个理由,要求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只补偿了本人转正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而不是前面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有月份计算).该公司是每年04月份对上年进行分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