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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我用自已的名誉到银行贷款1万元,然后将这1万元钱借给了某人,在借钱的同时写下了一张借条,借条上没有写归还日期。但现此人已找不到,银行方面一直在催我们还款,无赖之下,我们将这一万元贷款还了银行,并支付了3000左右的利息。现我们在法院起诉此人和其丈夫(不过现其丈夫已和此人离婚,但在借款时两人并未离婚)。现在此人的丈夫要求我们对他拆诉,并同意归还我们4000元钱。然后我们再起诉其原妻归还剩于的钱。不知这种方法妥否?或者有其他的方法?

经济相关
2008-08-02 1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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