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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女朋友于07年11月-08年4月工作于哈尔滨一家哥弟服装代理公司在商场设立的专柜,应聘时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并未申请、缴纳社会保险。08年3月20日,公司派其去加格达奇帮助开设专卖店,并口头承诺,1个月后回哈尔滨,进入公司办公室聘为公司业务。4月20日返哈,按规定休假3天后,被告知,派至其他卖场做销售,因不满公司的欺骗行为,想提出辞职,但公司规定要提前30天提出申请,批复后才可辞职。而且,现在压了大概一个月的薪水。

损害赔偿
2008-04-26 17:25: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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