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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某家监理公司的驻工地负责人,我司与工程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第一部分中有一条是“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完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失效。”(没注明是服务期限)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的第十六条其中有一小条为“不追加监理服务费用”,合同签于2004年9月6日。而我司的中标通知书明确了“监理及保修期:业主发出进场通知书起计施工工期12个月,质保期12个月”,业主于2005年8月12日向我司发出进场通知书。 以上是合同相关信息。由于各种原因(均非我司原因),工程直到2006年6月下旬才正式开工,而直到目前仍未办理竣工验收(甲方原因造成),我司为这工程前后的服务期已有三年,远远超出了中标通知书约定的12个月。我司曾向业主书面提出补偿监理费的问题,但业主以合同约定不增加监理费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我司服务期限是按合同还是按中标通知书?我司有理由向业主追回超期服务的监理费吗?打官司能赢吗?万分感谢!

证券投资
2008-07-30 23:03: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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