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你好,我有个冒名抵押借款的案子想求援,有一借款人以其父的房产抵押向我借款,三方已各持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抵押借款合同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并已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我已借款给借款人并打借条。现其子已逾期不还款,其父声称是其子骗取他的房产证和身份证、户口本,找人冒充他去办理的抵押登记,并已向法院申请笔迹指纹鉴定,要求撤销抵押登记,我想请教我取得的抵押权是否适用(《物权法》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和 《物权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上两条中‘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的条款?我们三方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而有效?其子是否已涉嫌诈骗?或阁下还有高见可让我茅塞顿开,望律师百忙之中,不吝赐教,在下不胜感激涕零,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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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是房产抵押问题,和你说的物权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不是一回事情,在你说的情况中,抵押行为是无效的,你只能要求你的相对方即借款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是针对所有权而言的,和你情况无关.表见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你的情况不存在代理,以为对方是直接使用房产证上载名的名字进行交易的,还是和你的情况不同.对方是一种欺诈行为,可以报案处理或者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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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