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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回沪知青的孩子,回上海时得到奶奶再婚的爷爷的支持下回到上海,爷爷给我一个阁楼,91年左右付了3000元给爷爷,算是买下的,但是没有立据。爷爷92年去世,奶奶住一个亭子间,我住阁楼。到了94年房屋拆迁,换了1室半43个平方的新公房,到97年左右,可以出售公房的时候,奶奶让我用她的工龄什么的抵扣,我出钱买下了公房,房产证上就写我的名字了,奶奶说房子归我所有,但是也没有立据。一直到现在所有物业费什么的都是我付的,装修也是我付的,奶奶一直住在里面,我后来结婚了,但是户口一直在里面,我生了女儿,户口也在里面。现在奶奶说当时办产证时同住人签名是用盖章的,但是章是我偷了她盖的,她要问我要一半的产权,因为要给她离了婚回来的女儿,就是我的姑姑,我奶奶应该有这个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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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4 12:05: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