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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份,我校与开发区一韩国企业达成初步协议进行41名学生打工助学实习,学生打工时长为3个月,初步达成协议为每名学生每月最低工资800元(工时及其它代遇按照劳动法实施),学生工资由学校代领,后因企业要求学校在学生工作满3个月后再按排41名学生进厂工作与学校未达成一致,所以一直未签订协议,但学生与11月26日已进厂打工实习,前两月工资企业全部下发到学生手中。由于企业部分员工给学生造成不良宣传影响,致使4名学生未经得学校同意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3名学生流失,其它学生于08年2月26日自动离职返校,此举给学校造成极差社会影响。 2月26日至今,学校主动联系企业要求代领学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企业推脱至今,并回复学生最后一月工资可由学校代领(4名在厂实习学生除外),但13名流失学生企业宣称没有工资,24名返校学生企业只发放半月工资。

刑事案件
2008-05-13 16:49: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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