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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双方当事人未进行房产过户登记就实行了交付,后由于地价上涨,原房主表示反悔,遂提出收回原房产。在实践中,由于登记为对抗要件,房屋交易为一要式行为,故法院回判决合同无效,原所有人收回房产。但是这有明显有违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我想知道到底是诚实信用重要还是登记要件重要。法院在时间中是如何调节着二者的冲突的[em07][em07]

经济相关
2004-03-07 05:05: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法院判错了,房屋买卖虽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但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合意,又交付了房产,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要催促当事人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就可以了.原所有权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收回房屋,否则应为违约.你可以上诉.
  • 房屋买卖所签的必须是要式合同啊!?
    不经过登记的房产交易合同虽成立但无法生效,不生效的合同有和来违约?
  • 法院的判决错误!房屋产权虽没有转移,但买卖合同有效,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原房主反悔应负违约责任。
  • 好!
  • 2楼3楼律师说的很明白,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你们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房产已实际交付,基于这种情况,你完全可以要求原房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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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