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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一、1991.7.8—1993.4.30被同院职工(注不是领导,不是负责人,把持实权的药剂士)扣发工资无法生活(本人当时士级职称,临床医生、有外伤脾全切史)这些被扣发的工资能追回吗? 二、1993.5.1起与工作单位签订合同设立村级卫生医疗点谋生,被迫离开原单位。2000年这个村为县级重点水利工程库区淹没处,被当时卫生院授权委派到库区上游设立村卫生服务机构。2000。5。2在设立此机构搬运途中被下滑毛竹致伤残“95℅气血胸,五处骨折,脑震荡。”这些抢救费、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等能否向卫生院追诉?怎样追诉?(授权书。双方签订合同,当时卫生院领导调离后证明) 三、2002.4.当时的药剂士已升任卫生院领导。 (1)2002.4.13用卫生院名誉出具无根据的证明挑起我前妻以增加女儿抚育费为名的诉讼案 (2)2002.4—2003.8.28.不给办理依法执业政照。 (3)2003年8月29日胁迫签订名为管理细则实为只有晚清政府才有的不平等合同才盖上卫生院的印信领取合法证照。 (4)证照领取后不给予办理与证照核准相符的医师执业证至今(注:要盖卫生院印信才能办理) (5)2004.6.22卫生院所在地一患者以右手三指麻木在其女陪诊下到十华里上游来要求提供针灸服务。于诊治机构突发脑血管意外转院。2004。9。16患者家属以没有变更的卫生院医师执业证说我是“超范围”服务,要求赔偿,并且捣毁医疗设施,打伤我本人(患者家属没有任何医疗鉴定。机构核准农村村卫生室全科医疗科) 上述情况发生,本人已事实失去执业场所。人被伤致脑震荡,无法生活,又不懂法。侵害本人正当权益的是卫生院与其当时分部职工今日的法人。我应该如何走法律途径,可以追诉哪些合法权益。

民事相关
2004-09-24 07:18: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