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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2004年总部在潮州市的我公司在广州设立分公司,指派员工A作为广州分公司经理负责筹建分公司工作,在A的联系下,我公司租用广州一铺面作为分公司地址,该铺面属于某房地产公司所有,该房地产公司已经将此铺面租给B,当时B再转租给我公司,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双方分别是我公司法人代表C和转租人B。后我公司发现B实为A之亲戚,认为A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通过B把铺面转租给公司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涉嫌贪污。但是我公司手头的证据只有B与A是亲属的派出所户口证明,并无证据直接证实A从中取得实际利益,且合同签署双方为C和B,A辩称合同是我公司代表C和B直接签订的以此推卸其关系及责任。

人格尊严
2008-04-23 00: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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