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2004年总部在潮州市的我公司(外资企业)在广州设立分公司,指派员工A作为广州分公司经理负责筹建分公司工作,在A的联系下,我公司租用广州一铺面作为分公司地址,该铺面属于某房地产公司所有,该房地产公司已经将此铺面租给B,当时B再转租给我公司,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双方分别是我公司法人代表C和转租人B。后我公司发现B实为A之亲戚,认为A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通过B把铺面转租给公司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涉嫌贪污。但是我公司手头的证据只有B与A是亲属的派出所户口证明,并无证据直接证实A从中取得实际利益,且合同签署双方为C和B,A辩称合同是我公司代表C和B直接签订的以此推卸其关系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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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你是要追究A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如果能证明合同约定租金高于市场正常租金,则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A和B赔偿损失;如果能证明A曾经获取回扣,则A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可以报案.仅有亲戚证明,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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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