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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房管局和我本人送达了同一编号,内容不同的裁定书,而房管局在没有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房管局在2006年9月20日直接登报注销了我的房屋产权证,我见报后找到了法院,法院在2006年10月11日向房管局下达了暂缓注销的通知。通知后房管局没有登暂缓公告,也没有不注销的公告。也没有收回我的房产证,我拿证区去找房管局,他们也没有收证,也没有说我手上的证是否有效。

行政纠纷
2012-07-10 15: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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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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