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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8人于2000年与原单位以55.5万元签定了(2001-2005年)5年的门面租赁经营合同书(其中一间门面是10年),单位在2002年我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以48.8万元与他人先签订了15年的租赁合同(2006-2020年),然后再在原缴纳15年租金的基础上又加45万元办了产权证.我方知情后于2003年提出上诉,法院在审案过程中,也就是在未结案的情况下先注销了他方的产权证,然后判\\\\\\\"维护我们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我方申请法院依法判决的时候,法院以优先购买权没有执行内容为由不予执行.我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互联网纠纷
2008-04-24 16:40: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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