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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5日,原告在别人的名下借款3万元给某人经营煤炭,当时作为会计的我按原领导(非单位行为,是借款牵头人)的要求收下原告的钱并汇给某人,并由我出具了领款凭证(非借款条之类,我在会计一栏签了名),2006年因工作关系,将办理借款人的相关事务交由另外一人管理。某人至今仍有649万元未曾归还,在2006年12月份,原告按借款额在另外一人处领取了红利,因某人涉及非法集资现己被抓,原告于2008年4月份拿着我的签的领款凭条向法院起诉我,诉我欠她3万元,经一审法院l因某人涉嫌犯罪驳回,现公安系统认为某人无罪原告又上诉到中院,以一审判决错误再次诉我欠她3万 ,当时有很多人借了款给某人,有722万,而且均需经过当时的领导同意方可收下借款人的钱,我仅仅是经办人,出具的都为领款凭证而非借款凭证,属于职务行为,收下的钱均立即汇给某人,我与原告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

经济相关
2008-07-29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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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