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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朋友田某于2008年2月合伙注册了一家广告公司,注册资金是十万,我占公司股份的60%,田某占40%(工商注册),但是实际上,公司的所有开销费用都由我一人出,我是出资金,田某是技术入股,我们私下相互之间也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相约束,结果2008年4月中旬,田某私自不告而别,带走了公司的所有文件和客户资料,给我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现在我努力重新振作,挽救公司,已经与另一个人谈好了合作,重新来运做公司,但是这个人也只是技术入股50%,我出资金占50%.我想这次需要有个书面的协议来约束双方的利益和权责了,那么我想问我们私下订立的这个有关双方股权归属权益划分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能真正的保护双方的利益吗?具体的协议的内容上应该注意些什么?应该包含有哪几点的要素?协议上可否要求违约方必须作出合法赔赏吗?另外,之前田某的作为已经严重损害到我的权益,我是否可以合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及我的精神损失?

刑事案件
2017-02-11 12:15:3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非货币实物出资一般不能超过总注册资金的20%,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也要办理变更登记。
  • 技术入股能够成立公司说明这个技术是可以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只是其中一个股东自己凭借自身劳动才能实施的技术,不可能成立公司,只能是合伙企业才允许以劳动入伙。
    资产作为入股的财产,应该将产权转移给公司,才算完成股本的支付。
    如果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将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那么说明这位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应提请董事会起诉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 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   合伙协议只要内容不违法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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