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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9日晚上19点30分左右,我和朋友驾驶朋友的车从安徽天长回泰兴,途径扬州至天长段公路一丁字路口时,因光线原因撞倒了一横穿马路的电动车,导致驾驶电动车的一男子受伤,后来被送往扬州苏北人民医院,现已基本康复出院,只是眼睛出现伤残,已做出鉴定。医疗总废话在3.5万元左右。我只是陪朋友去天长拜访客户,当时因为朋友喝了酒,所以他请我帮忙驾驶,我没有喝酒,本人和车子所有手续齐全,后来的医疗费用中我个人垫付了9000元,主要的问题是,这车子是朋友租赁的汽车租赁公司的。

合同纠纷
2008-04-20 19:09: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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