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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与山东临沂的一家国家免检化肥企业取得联系,想经销他的肥料,2月份公司安排业务员来到我们单位带来包装及样品,由于没带合同达成了口头协议,由於肥料不断提价,在没有订合同的情况下於2月3日给业务员提供的帐号上汇了5万金元,2月19日在发来的货重量不合格,业务员来电话说给处理3000元赔偿,让在下次汇钱中扣除,于是汇了第二次4万金元,在后来发过来的货物给质检部门化验为不合格,我们联系公司公司说钱没有打给公司,收钱人不是公司的,而且货也不是公司的,是业务员自已在外面制的包装装的别人的货,公司已报案,公司那边的经侦队也来做了调查,说是余下的货不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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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8 17: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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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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