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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一月认识一个叫王**的重庆女子,当时在宜昌市开餐馆,她称她正筹办一个公司,差资金。因为我的老婆和妹妹没有工作,说可以在她的公司上班任职,于是借我的房产证到建行办理贷款,承诺每月的利息由她还,(出了借条)其实是个谎子,谁知公司没有办,拿着钱就不再露面,银行本息还到今年3月后也不还了,打电话也不接了,只好我自己还,我工资不高,无法还清,生活相当困难,她经营的餐馆也转让了。当时贷款时全由她办理,接银行的人吃饭没让我参加,房子是我唯一的生活住房,当时我老婆并不知道,签合同是由她代我老婆签的,能否用法律手段讨回我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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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6 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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