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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是叔辈兄弟,乙于86年3月份向甲借了6530元,并打有无还款日期的借条。98年3月甲把借条给予自己的女儿丙,甲后于98年5月意外猝死,乙于98年4、5月份出外经商至07年元月返乡,07年3月份丙以甲继承人的身份前去找乙索要,但未出据借条,乙说记不清楚了,要找当时的当事人落实,约半月余,丙第二次去找乙,并出据借条,而乙则表示借条属当时生意上的往来欠条,并声称已经还清,但未抽回借条.后丙又出据证明,证明此款是还乙贷款所用,并非生意间的往来欠条.现丙以甲继承人的身份向法院以继承法的程序提出诉讼,第一次开庭双方都承认借条属实,并证明在07年2月份之前,没有人向乙索要过这笔钱.07年6月份提出的诉讼. 另07年5月底,在南京研讨的疑难杂症案件,最高法院民二庭的宋庭长当时解释说:无还款日期的民商合同,诉讼时效是以第一次索要的时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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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4 20:36: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