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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购买了天津富力城2期商品房,按照合同去年12月31日交房。去年12月29日富力地产公司通知我去办入住,但是当时已临近过年,我没有办。2008年4月,我去办入住,地产公司要求我们必须补交2008年1月-3月的采暖费及物业费,我认为1-3月我没有办入住,不应交,但是地产公司讲,不办是我们个人原因,他已提供服务,不交不给办理入住手续和移交钥匙,我们认为不合理,由于当时争执不下,我提出当天先不办入住,只看房,不领钥匙。可是,地产公司又提出不办入住,不允许看房,我认为办入住也应按业主看房-验房-交费-领钥匙的程序,而现在成了交费-看房-验房,这很不公平。从地产公司出来,我碰到已入住的业主,他讲富力地产这样做是因为装修太差,所以不敢让业主先看房再交费。

人格尊严
2008-04-13 15: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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