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专家们:旁听劳动仲裁开庭、公民代理人有何规定?
本人应十多年的老同事邀请于4月10日到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旁听两同事的开庭(同事有意请我帮忙做公民代理人出庭,但尚未向仲裁庭递交受权委托书),仲裁书记员小姐却不同意我旁听,不同意的理由是我有案子未结(的确是有与用人单位第四个维权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未结束开庭)。我请问书记员:我以公民代理人身份能出庭吗?她答“也不能”,不能的理由是广东省有规定要从事法律工作的、或者社会团体的、或者是人事部门的,还必须是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但我上网却没查到这样的规定,特向法律专家们请教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具体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能不能以个人身份为老同事出庭做公民代理人(我与用人单位维权近四年了,2008年12月28日与上述两位老同事同时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事解除或终止的有几十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