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先生于2007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1日举办婚礼。现在协议离婚。之前他家给我家一万三千元钱,我们拍婚纱照片,买衣服用了。举办整个婚礼,加上置办家什共花八万余元,全部由我们支付,这其中家人还借下三万的外债。之中,婚宴花销是在领证之后,买家具家有点领证前的,又领证后的。我们现在住在我父母原来的房子里,二老在附近租了一套房子住。我们现在没有存款,也没有子女。只有当时作结婚之用的全部家电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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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你丈夫给你的1.3万元已经花掉,不复存在,且法律规定不用返还.因此,此1.3万元不用返还男方.2.家里的东西应当平分.3.家人举债结婚,没有必要,且没有事先和对方约定要还,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由各自家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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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