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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张某,女,1946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原籍河北省辛集市,城市非农户口。1993年3月我全家从新疆迁居河北老家(我没有再工作,档案一直在新疆的工作单位)。 1980年—1993年3月,我一直在新疆阿克苏市农一师一个建筑单位工作,是一名建筑工人。连续工龄共计134个月(11.2年),工作期间个人共缴纳养老保险金4332.67元。从1998年1月起新疆每月开始给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001年7月给我发的退休证,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2003年3月突然停发了我的养老金,我多次找当地的劳动和社保部门,得到的答复是一会儿说不满15年不予办理退休,一会儿说不满12年不予办理,后来我向有关人员咨询,结合当时情况,并查阅了劳动部资料: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发(1995)6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实施后3年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职工,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当我提供这些资料时他又承认是10年,说是塔里木建安总公司(我所在单位的上级)报告请示取消了我的养老金,而后又以我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120个月)和单位已经给我发了退职费(根据工龄134个月,每月5元)为借口,不再理睬。(但我始终联系不到塔里木建安总公司) 之后,我又向单位领导询问,始终回答我的工龄确实是134个月,本应上一批办理退休,鉴于我已回河北老家,当时联系不到我本人,只能赶这批办了。我所在单位领导在来信中也都写明了当时的具体情况和工作年限,这些都是不能否认的事实。我又多次向劳动和社保部门反映,没人理睬。

刑事案件
2008-04-11 10:19: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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